體育法修訂草案:充實完善青少年體育方面規(guī)定
體育法修訂草案三審稿21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三審稿重點完善青少年體育、競技體育、體育仲裁等方面內容,提出鼓勵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免費向學校開放使用,為學校舉辦體育運動會提供服務保障。
草案三審稿增加了“發(fā)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進一步充實完善有關青少年體育的內容。增加規(guī)定:培育、增強青少年體育健身意識;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規(guī)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體育專業(yè)人員等為青少年提供體育培訓等服務。
為充分利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解決學校舉辦體育運動會缺少場地的問題,草案三審稿增加規(guī)定,鼓勵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免費向學校開放使用,為學校舉辦體育運動會提供服務保障。
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運動員身體健康和文化教育有關權益保障的規(guī)定,增加規(guī)定:國家加強體育訓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和應用,對運動員實行科學、文明的訓練,維護運動員身體健康;體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運動員完成義務教育。
在完善體育仲裁制度方面,草案三審稿明確: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體育組織章程、體育賽事規(guī)則等申請體育仲裁;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撤銷裁決。
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了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增加規(guī)定,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確保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
為對國際體育運動中損害我國國家尊嚴和利益的行為采取適當的應對措施,草案三審稿增加規(guī)定,任何國家、地區(qū)或者組織在國際體育運動中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和尊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對提高競技體育水平、鼓勵我國體育組織積極參與國際體育事務等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